本网讯 (汪治 珍娅 红瑞) 近日,商南法院东岗法庭法官牺牲午休时间,人性化而又高效地调处了一起矛盾尖锐的婚约财产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9年底,家住城关镇南新街的原告张某(男方)与家住城关镇石垭子村的被告雷某(女方)通过媒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农历2月21日,原告张某为被告雷某购买金戒指一只、金耳环一副、金项链一条。同年农历2月22日,双方按农村习俗定婚,当日原告张某向被告雷某父亲支付彩礼现金1万元,雷某及其父母买衣服钱各2000元,给付雷某见面礼1000元,共计15000元。被告方当日退回彩礼2000元,给原告张某购买衣服花去750元,共计退回2750元。后原告张某因被告雷某未能及时参加定婚宴请等问题而与被告产生矛盾,双方无法沟通,最终导致二人解除婚约,后原告张某与他人结婚。原、被告双方为退还彩礼事宜发生争议,原告张某遂于2011年12月23日具状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雷某、雷父退还彩礼12250元,并要求被告雷某退还“三金”。
东岗法庭立案后,因被告雷某远在外地打工,委托其父愿代为诉讼。法庭在多次调解及庭审中,发现被告雷父思想保守,农村传统封建思想较为严重,其认为是原告方抛弃了自己女儿,并造成了女儿精神及名誉上的重大损失,为此拒不退还彩礼,而且要求原告方赔偿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否则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双方矛盾十分尖锐。办案法官同时发现,被告雷父体弱多病,为治病家庭经济拮据。在此情况下,法庭通过被告所在村组干部及其亲朋向雷父作了大量思想工作,最终促使被告雷某于今年4月24日自愿从打工地点赶回商南。到庭后,法庭又抓住有利时机,通过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讲法析理,宣讲法律上“彩礼”与“赠与”的关系与区别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教育年青当事人要崇尚文明高尚的结婚思想,摒弃封建不良婚姻观念,同时根据本案双方家庭具体情况,讲明各方过错,倡导互谅互让,换位思考。考虑到被告雷某请假时间短,需要及时回厂打工,2012年4月26日中午,办案法官牺牲中午休息时间,在分别做好双方思想工作后,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雷某退还原告张某彩礼及“三金”价款合计6000元整(当庭兑现)。被告雷某激动地对办案法官说:“感谢你们如此人性化而又高效地解决了我们的纠纷,我终于可以按时回厂打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