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程静)7月26日下午,商南法院试马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当事人双方在法官与村干部的见证下,握手言和。
原告郭焕于1996年将其位于郭华(已故)屋后的一块面积为0.314亩的承包地无偿交由郭华耕种。2007年,郭华病故后,便由其子郭建、郭国继续使用。2012年6月,政府按40000元/亩的标准征收该宗地,并向被告商南县城关镇郭家村西河组拨付补偿款12560元。原告郭焕与第三人郭建、郭国因土地补偿款归属问题发生争议,城关镇郭家村西河组以此为由,拒绝向郭焕发放补偿款,故原告郭焕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与该村村干部、西河组组长取得联系,并在第一时间走访第三人郭建、郭国。通过与当事人交谈了解到,第三人认为争议宗地已经由其持续耕种16年之久,且其父亲郭华在世时已经与郭焕达成换地协议,该宗地现已被政府征收,土地补偿款理应由第三人享有。对此,承办法官耐心向第三人及其亲属全面宣讲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通过详尽细致的解释,第三人及其亲属终于在思想上有了转变。他们认识到,虽然国家法律允许承包方采取互换等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但必须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否则,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法庭决定深入当地化解这一纠纷。协调当天,考虑到与郭建、郭国的兄弟关系,且其多年来实际耕种争议宗地的现实,原告郭焕主动表示,愿意在村组提留相应款项之后,与郭建、郭国共同享有这笔补偿款。郭建、郭国及其亲属也对郭焕的让步表示感谢。最终,当事人各方达成协议:郭家村西河组持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款12560元,扣减村组应提留的15%,即1884元,剩余10676元由郭家村西河组于2012年8月1日之前给付原告郭焕7473.20元,给付第三人郭建、郭国320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