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陈英良)日前,洛南法院景村法庭审理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担保人王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5月,经被告王涛担保,原告许恩良借给赵小军1.6万元,约定月息为3分。之后赵小军为原告清息至2011年底。同年11月27日,原、被告及借款人算好剩余利息由赵小军出具1.7万元借条一张,更换以前欠条,担保人王涛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后借款人赵小军不见踪影,原告只好起诉担保人即被告王涛承担担保责任偿还1.7万元。
近日,洛南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借款给赵小军用于出租车过户费用,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名捺印,系其对该借款行为的保证担保,且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认定为有效担保。被告作为借款合同保证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依法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清偿该债务前,保证人有义务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失效时起10日内给付原告借款1.7万元。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赵小军追债。在上诉期限内双方未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