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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央行“四箭齐发”!中央财政贴息房贷!

2026-09-29 21:17:00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韩昱

9月29日,一大批利好到来。

中国人民银行“四箭齐发”,包括下调抵押补充贷款(PSL)利率0.25个百分点、扩大抵押补充贷款支持领域、增加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额度2000亿元、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5000亿元。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减轻新购买首套住房家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息负担。政策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1年。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完善若干货币政策工具

为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实施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在充分发挥各项存量政策效能的基础上,决定进一步调整完善几项货币政策工具,为经济平稳增长、高质量发展和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创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向新向优向好发展,支持“十五五”实现良好开局。

一是下调抵押补充贷款(PSL)利率0.25个百分点。一年期抵押补充贷款利率从1.75%降至1.5%,更好激励政策性银行支持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

二是扩大抵押补充贷款支持领域。将水网、新型电网、算力网、新一代通信网、城市地下管网、物流网等“六张网”建设纳入抵押补充贷款支持领域,引导政策性银行加大对“六张网”建设的金融支持,助力扩大有效投资,深入挖掘内需潜力。

三是增加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额度2000亿元,并将该项再贷款支持比例统一从60%提高至100%。调增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额度从1.2万亿元增至1.4万亿元,且支持比例更高,有助于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科技型企业贷款投放,更好地支持企业扩大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投资。

四是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5000亿元,其中民营企业再贷款额度增加3000亿元。调增后,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从4.35万亿元增至4.85万亿元,其中民营企业再贷款额度从1万亿元增至1.3万亿元,将进一步激励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对涉农、小微企业,尤其是中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物价走势和宏观调控需要,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充裕,引导调控好利率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2:关于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通过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支持城乡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减轻新购买首套住房家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息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对象。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支持:

1.使用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不包括使用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

2.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

3.所购住房价格在150万元以下(含150万元)。

(二)贴息标准。政策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1年,其间经办银行新发放符合条件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单户可享受贴息的贷款规模上限为100万元。

(三)分担比例。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分别按照90%、10%承担。其中,省级及以下财政分担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四)经办银行。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均可按政策规定办理居民购房贷款贴息业务。

二、资金管理

(一)工作机制。贴息资金拨付采取“预拨+结算”方式。省级财政部门与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地方法人银行总行、民营银行总行和外资银行境内总部(以下统称经办银行省行)对接建立“省对省”工作机制,缩短工作链条,高效开展贴息资金预拨、审核、结算、清算等各项工作。经办银行无省级分支机构的,由总部与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对接。

(二)操作流程。经办银行省行于政策出台后首月及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当年贴息资金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于政策出台后第2个月及每年2月底前,汇总经办银行省行贴息资金申请并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地方贴息资金保障。结合政策实施情况,财政部与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省行分别结算贴息资金。贴息期满后,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资金清算。

三、组织实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经办银行结合网签备案及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情况,做好贴息资格审核工作;严格履行审贷职责,做好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分类统计、数据监测等方面工作;建立报表统计制度,按月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发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抄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签订贷款合同时,以适当方式告知贴息比例、贴息期限、贴息额度等要素,确保借款人知晓政策内容;按月收息时,自动扣除对应贴息金额,实现“免申即享”,并通过手机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借款人国家政策享受情况。

(二)强化各方协同。财政部牵头组织实施,做好预算管理,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金融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房地产信贷管理,指导督促经办银行依法合规开展贷款发放和贴息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与省级财政部门共享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强化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同联动。

(三)加强联合监管。财政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适时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开展联合抽查,发现通过违规操作套取骗取贴息的,收回贴息资金。对与客户合谋进行违规操作的银行,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经办相关贴息业务。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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