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注册主商标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册。这是避免类似“红河”商标法律纠纷的最佳措施。
对于主商标或者其他商标被他人注册,可依法提起商标异议和请求宣告商标无效,或者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甚至可以以侵害字号或著作权等为由提起侵权之诉,从而尽早地消除商标隐患。如果他人的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没有瑕疵,也可以通过购买等方式,以较小的成本及时解决商标问题。
对于主商标被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控制的情形,最好以商标转让的方式彻底解决上市公司的商标危机,至少应当签订长期甚至无期限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从而确保股东不会以商标权来要挟上市公司。
此外,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和商标保护制度应当完善。正如马克罗维乌斯所言:“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上市公司商标风险的现状是促进商标制度完善的动力所在。按照现行商标注册制度,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惟一途径,且商标注册不需要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为前提条件,这为抢注商标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建议在即将进行的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将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一个要件。按照现行商标权保护制度的规定,从未将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权利人,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要求按照被告因侵权所获的利益进行赔偿。这种规定造就了经营面积不足5平方米且从未实际使用“红河”商标的小企业,获得了红河光明因“侵权”的赔偿。建议规定未实际使用的商标,不能获得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的救济。(作者 邓宏光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