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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商洛市城区居民住宅用地报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0-06-03 21:08:54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洛市城区居民住宅用地报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城区土地管理工作,规范居民住宅用地管理,根据《商洛市城区居民住宅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住宅用地原则及对象

  (一)申请住宅用地原则:个人申请,条件限定,计划控制,先无(房)后困(难),公正确定,严禁平均分配住宅用地指标。

  (二)申请住宅用地对象:凡商洛市城区所辖的城关、刘湾、大赵峪、陈塬办事处和沙河子、杨峪河镇(以下简称“四办两镇”)行政区域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村居民(含原村农民集体成员整体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村组有住宅用地预留),符合申请住宅用地条件的。

  二、用地条件

  (一)为实施村(镇)建设规划、扶贫移民搬迁规划和因自然灾害毁坏需要搬迁重建的;

  (二)已成家立户,无住房和宅基地的;

  (三)子女已到法定婚龄,具备分户条件又无宅基地的;

  (四)现有住房宅基用地低于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且自愿退还现有住宅用地的;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业户口居民无住宅用地的;

  (六)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回乡定居,户口迁往农村且无住宅用地的;

  (七)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和港、澳、台属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房屋后,再申请住宅用地的;

  (二)已有一处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宅基地的;

  (三)子女未到法定婚龄或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四)户口已迁出或虽在当地居住而户口未迁入的;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居民和其他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六)住宅用地规划不合理或无规划的;

  (七)本村组无住宅用地预留或拟建房用地难以落实的;

  (八)有违法用地行为未经依法处理的。

  三、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标准

  (一)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用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新批住宅用地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2分);城市规划区外川道每户不超过167平方米(2.5分),山区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3分)。

  四、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国土资源部门收费标准

  (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每证8元;

  (二)占用耕地的,无条件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耕地的,按下列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旱坡地3元/m2,梯田、旱平地4元/m2,水田、水浇地、菜地5元/m2。

  五、申报程序

  (一)建房户向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年龄、职业情况,现住房面积,宅基地总面积,申请建房理由,申请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用地类别,拟建房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及原住房用地处置意见。

  (二)村民小组将建房申请提交村民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村委会研究确定拟报对象并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无异议后造册随申请书上报镇政府(办事处)审查。

  (三)镇政府、办事处审查后将审查结果随申请书转国土资源所。

  (四)国土资源所入户调查。重点核实家庭人口,年龄、职业情况,现住房宅基地利用状况,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镇(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规定。

  (五)国土资源所入户审查后,汇总分类排队,拟定建房用地对象,并以村为单位公示,无异议后造册上报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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