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直部门  >  权威发布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洛市城区居民住宅用地报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0-06-03 21:08:54

  八、附则

  (一)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经国土资源所现场踏勘定界,可以先行使用,其中属临时性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貌,属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在灾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二)使用原宅基地拆旧建新的由国土资源所入户调查,认真审核,对权属合法、四至界线明确、四邻及相关联的单位(个人)无争议的,填写旧房翻新审批表,四邻、相关联单位(个人)、组、村(居)、镇(办)签署意见盖章后,由国土资源所统一备文上报城区分局审批。其中城市规划区内旧房翻新经城建部门定点后审批。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已建的不符合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三)非农户申请住宅用地或农村居民使用本村组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的,直接向城区分局申请,先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再以有偿方式供地。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本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转载图片、文字之类版权申明,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