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呼吁完善亲属监管
我国法律对于上市公司高管炒股的规定概括说来,包括“锁仓期”规则、“窗口期”规则、“短线交易”规则等三个方面:
“锁仓期”规则。《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而且上述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自己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上述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窗口期”规则。高管在发布定期报告之前的一定期间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所谓“窗口期”,是指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以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等信息披露的“敏感时期”。
“短线交易”规则。我国《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这部分收益。
罗培新就指出,我国相关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未能匹配。在有关“锁仓期”的规定中,《公司法》第142条虽然明文禁止高管不得违规抛售本公司股票,却对如何处罚只字未提。极易沦为空文。
其次,虽有处罚规定,但处罚过轻,无异于隔靴搔痒。对于违反《证券法》规定进行短线交易的,区区3万至10万元的罚款,在动辄获利成百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短线交易面前,根本无法遏制道德风险。
最后,违法违规的“黑数”(darkfigure)过大。“黑数”是指客观存在而未被探明且未受行政和司法机构追诉与审判的违法违规的数量。由于证券交易的电子化和信息化、违法违规行为的技术复杂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黑数”较一般的违法犯罪要多得多。估计在证券市场中恐怕只有百分之一的案子实际被查处。
在新浪对“五大股神”成功逃顶的调查中,超过九成的网友都表示,这五大股神能够成功逃顶,就是因为他们的特殊身份关系,并呼吁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高管及其亲属炒股的监管处罚力度。
在下月于加拿大多伦多召开的二十国集团峰会上,欧盟将重点寻求在五大议题上取得进展。
在一封写给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范龙佩、欧洲议会议长布泽克和欧盟成员国政府的信中,巴罗佐说,过去数周发生的一切再次表明全球经济紧密相连,二十国集团对于欧盟来说依然是推动改革以应对挑战并让其他国家也作出努力的关键平台。
他说,走出危机并迈向复苏,实现向可持续增长和负责任的经济体转型,是各国的共同目标,只有通过全球共同努力才能做到。
对于二十国集团多伦多峰会,巴罗佐提出,欧盟的核心主张应包括五大方面,即为走出危机制定总的指导原则,同时考虑到各国的实际情况;根据业已达成的经济增长框架,在为各国提出建议方面取得进展;落实已经作出的金融市场改革承诺,包括提高金融机构资本金要求、完善金融业薪酬制度和促进会计准则趋同等,并就征收银行税达成协议;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为气候变化谈判和今年9月召开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峰会注入动力。
按照计划,欧盟成员国领导人将在6月中旬的峰会上为随后召开的二十国集团多伦多峰会商定最终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