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
■ 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
■ 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
■ 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新股发行后续改革日前启动。
中国证监会20日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等第二阶段的四大改革措施。而对于主承销商配售权、存量配售问题,证监会表示将继续进行研究,待市场条件成熟时择机推出。
“截至2010年6月底,共有295家企业(上海主板公司22家、深圳中小板公司180家、创业板公司93家)按照新办法发行新股。从目前情况来看,新股发行进展有序,各项改革要求逐步落实,达到了第一阶段改革目标,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场条件已基本具备。”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经深入研究并广泛听取市场各方意见,按照改革的统一部署,现启动新股发行后续改革。
据负责人介绍,第二阶段改革的主要考虑是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强化对询价机构的约束,合理引导市场;进一步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的职责。具体措施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二、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专业技能、投资经验要求,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要求,业务战略关系要求,鼓励长期持股等。主承销商应当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推荐标准、决策程序以及最终确定的投资者名单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制订指引指导登记备案工作。
三、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四、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