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能和太阳能归国家所有
哪些资源被划进了《条例》要规范的范围?《条例》是这样认定气候资源的: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
那么“国家拥有这些资源”的依据又是什么?马旭清说,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主要依据《宪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规定。宪法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根据《条例》对气候资源的定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所以气候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而在长期从事国有资产和政府管制政策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信息部主任王军看来,该条例中对气候资源的界定不够清晰,有待商榷。
王军认为,如果气候资源是自然界中存在的风和太阳光,从立法层面和理论上来看,国家有权力规定其为国有。但从人类的认识观来说,若如此界定就显得很荒唐。如果《条例》中的气候资源是指通过探测和开发形成的风能和太阳能,所有权应归因探测和开发付出时间和资金成本的一方所有,收为国有是不合理的。
在王军看来,确定某个事物的所有权,首先要是有形的不动产,且在物理层面上能够控制和管理。王军认为,风和太阳光是无形的,不适宜界定其所有权。
此外,王军还指出,《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条中,没有涉及风能和太阳能是否归国家所有。王军说,不能把风、太阳光和风能、太阳能用该条文中的一个“等”字代替:概况或省略的内容应与文中列举项目为同一类。风和太阳光是无形物质,与矿产、森林等资源并非同类。
据了解,除《宪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气象法》中都没有界定气候资源是否该归国家所有。对于这一问题的界定,国内法律是空白。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认为,太阳能、风能与人们平常所指的自然资源应是有区别的,因为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是有限的,如果不进行规范,必定导致无序开发而枯竭。但风能和太阳能则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强行收归国有没有必要,它不会因为某个人使用而影响他人继续享用。
《条例》在网络上引发的热议还包括,“如果风能太阳能属于国家所有,以后太阳能热水器是否也要收费?如果农民地里的庄稼因为长时间没有阳光或者受大风而受灾减产。农民就可向其拥有者索赔,物权法不就有这样的规定吗?”
马旭清说,《条例》中提及的气候资源是指可被开发利用的气候资源,而非直接利用的太阳光、风和空气等。并且《条例》规范的是探测气候资源的组织,而不是个人。不涉及直接利用气候资源问题,且《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开发利用不是《条例》调整的内容。《条例》主要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工作进行规范,提高气候资源的探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条例》提高了新能源产业的准入门槛?
对一些风电厂商和太阳能厂商来说,他们从《条例》中读到的是,今后在黑龙江要开展风能和太阳能的相关业务又多了一个审批的婆婆——气象部门,因为《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需要取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
一位风电厂商告诉记者,按照《条例》规定,今后,凡是进入黑龙江的风电企业都不能随便对风能资源探测,要么申请许可证,要么向气象部门购买相关资料。
对参与国家多项与环境有关的法律起草工作的王灿发教授看来,他至今还没有听说随意和过度使用风能和太阳能的现象,风能和太阳能作为可再生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