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灿发还说,某地因人工降雨或人工降雪的操作或有可能影响周遭气候,使其他地区出现干旱等情况发生,但还未发现有因开发风能和太阳能对环境和气候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艳芳介绍,我国的风能和太阳能的开发和利用走在前面:近年来,各类发展太阳能和风能的企业如雨后春笋,产能过剩,但对该新能源开发和保护的立法及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
同时, 李艳芳认为,《条例》的出台,对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有一定好处。但以上专家建议,想管理气候资源不一定要把产权属性定位国有,要想管理新能源企业对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使用,可通过土地审批、环保审批来操作。
以上专家认为,探测和使用太阳能、风能的企业要经过气象部门的审批,无可厚非,这是给企业增加了一道门槛,必然给开发商增加成本。
对气候资源“国有化”本质是行政审批扩权的质疑,马旭清解释说,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往往是通过设立使用权的方式来实现,而确定使用权是以行政审批的形式确立。因此,公众误解气候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就是要通过行政审批扩权和收费。《条例》并没有设立任何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任何收费项目,更谈不上扩权和收费。
另外,马旭清还指出,目前,黑龙江省正处于新能源大发展阶段,气候资源探测方面比较混乱,企业跑马圈地,自主进行探测。使用仪器不标准,技术标准不统一,测得的气象数据不是归一化数据,不具有科学性、可比性。一些企业包括有外资背景的企业,也在该省探测风力资源,既有建电厂的需要,也在实际掌握具有战略意义的涉密气象资料。加之部分以转让探测资料为目的探测组织,使本已混乱的气候资源探测状况更加复杂化,这是对国家根本利益的一种潜在重大威胁,急需立法予以规范。建立气候资源探测审批制度,可有效规范企业探测行为,使各企业统一执行相同的技术标准、方法,解决数据的科学性和通用性问题。同时有利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也便于有密级资料的控制。(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