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9月24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强化履约保障、完善风控机制。
通知说,参与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商业银行取得国库定期存款,可以记账式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作为质押品,其中已部分还本的债券不得作为质押品。地方政府债券不受发行主体的限制,可以跨地域质押。
中央和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按债券面值计价。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分别按国库定期存款金额的105%、110%、110%进行质押。通知称,商业银行以地方政府债券或政策性金融债券参与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照国债质押操作流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风险监测与防控,重点关注相关存款银行的经营风险和财务状况,如存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及时收回资金,并在资金收回后及时解除存款银行相应的债券质押。
在存款到期日,如存款银行发生未能按规定及时足额还本付息等违约事件,应按照存款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进行处理。通知还说,如果违约情况与不可抗力、外部风险事件等有关,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协商确定相关处置方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