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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有“后悔权” 5种情形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网购有“后悔权” 5种情形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2013-11-08 10:06:07

来源:钱江晚报

  消费者可以无条件行使“后悔权”?退回商品的运费,都由消费者承担?缺陷商品造成伤亡,经营者只承担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赔偿?这些问题,你知道吗?

  针对部分市民对热点条款存在的“误区”,本刊特邀律师帮你解读新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网购婚纱摄影,有7天反悔期吗

  [案例]

  如今网上团购婚纱摄影已经司空见惯,价格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很多个人工作室、影楼通过网络手段扩大生意。今年9月,临安姚女士在某团购网站看到某连锁影楼的婚纱摄影促销,价格只为原价的30%,遂购买了这套3888元的婚纱摄影。当姚女士和男友高高兴兴去影楼拍摄时,店员告诉她,必须穿指定服装,需要交租金,另外只冲印3张,其他的要加钱购买。姚女士一算,还要另外支付给影楼1000多元,她希望退款。但工作人员打开网页,指着最底端很小的一行字说,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不同意把钱返还给姚女士。

  [解读]

  新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针对“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作出了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同时不得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姚女士可以申请影楼退款。

  例外:

  5种情形下,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下列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商品进行退换,都由买家承担运费

  [案例]

  国庆期间,家住锦城街道武肃里社区的张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一件价值100多元的外套,由于是抢购商品,张女士没多和店家交流,就直接拍下付款了。4天后,张女士收到了衣服,款式很好看,但颜色和网上图片有很大差异,于是她要求退货,同时认为,店家不如实描述衣服颜色,应承担退货运费。然而,店家坚持不同意承担运费。无奈,张女士只得花10元钱将衣服邮寄了回去。

  [解读]

  新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张女士收到衣服后,不喜欢款式,要求退货,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退回商品的运费因由其承担。但是,如果张女士事前与店家沟通过,如果衣服不喜欢退回,由店家承担运费,该约定有效。如果大家有这方面约定,建议将该聊天记录留存。

  例外:

  质量有问题的商品,由经营者承担运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另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制、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挂烫机蒸汽烫伤脸,可获得哪些赔偿

  [案例]

  10月中旬,家住农村的陈先生花1000多元购买了一台挂烫机。当晚,陈先生准备使用该挂烫机熨衣服时,被蒸汽导管冲出的一股蒸汽伤到脸部,花去医疗费1800多元。陈先生发现,这股蒸汽从蒸汽喷头与导管的连接处冲出,裂口长约0.5厘米,蒸汽喷出时十分烫手。陈先生找到了售卖这台挂烫机的商场,但对方不承认挂烫机有质量问题。陈先生找到律师进行了咨询,希望能维护其合法权益。

  [解读]

  新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例外:

  举证责任由商场承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前,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新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胡先生向律师提供了购物发票,证明挂烫机从该商场购买。因此,由商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售出商品无质量问题。

  “网上购物有了‘后悔权’,只要在收到商品7天内退货就行了”、“网购来的东西有问题,申请退货还要承担运费,买家太吃亏了吧”、“食品安全法都已经‘假一罚十’了,新消保法才规定‘2倍赔偿’、‘3倍赔偿’,惩罚太低了吧”……

  近期,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有关惩罚性赔偿、网络购物、耐用商品服务瑕疵举证责任倒置、公益诉讼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新规定,迅速成为了市民们热议的话题,但经笔者调查发现,部分市民对热点条款的理解存在“误区”,可能给日后消费维权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本刊特邀请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万丽娜律师为大家解读新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热点条款的规定。 应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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