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有的金融体系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很难从银行得到满足,也难以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募集资金。”温州本土经济学家马津龙认为,《条例》将“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纳入加以规范发展的民间融资,必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马津龙认为,根据新的《条例》,中小微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还可以用非公开方式募集定向集合资金。
条例对于企业法人进行定向债券融资的,提了几点具体要求,其中有一条:融资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这是对融资企业的约束,也是对资金出借方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