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开发公司会计问:我们单位2009年6月向某物业公司投资26万元,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年年亏损,因此单位决定撤回投资。2013年5月取得撤回投资金额20万元,请问税务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因此,该企业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吴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