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7月18日电 (欧阳易佳)近日,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锚定以流域为单元构建起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流量保障体系目标,加强部门协同,强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泄放与调度、监测与预警、监督评估等全过程管理要求,健全生态流量管理体制机制,切实强化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全面推进江河湖泊生态保护治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何为生态流量?生态流量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的基本要素,是控制水资源开发强度、复苏河湖生态环境的重要指标。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负责人表示,《办法》首次明晰了各有关部门职责,并强化了各级河长湖长的职责和作用,有利于形成部门协同,合力推进生态流量管理工作格局。
一是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办法》规定,水利部负责组织全国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理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支流、重要湖泊以及跨省级行政区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理工作,指导其他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理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河流、湖泊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有关工作;各级水行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确定和保障有关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有关国有企业落实相关部门确定的水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目标保障措施。
三是强化了各级河长湖长的职责和作用。《办法》规定,各级河长湖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要求,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