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9月5日电 (记者车柯蒙)今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两起企业通过注销登记逃避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被税务机关追缴欠税并处罚的涉税违法案件。
西南政法大学法税融合研究中心主任葛静向记者表示,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新《公司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恢复注销登记或否定法人人格等方式,依法追究违法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注销公司不是逃避税收法律责任的“避风港”。
通常情况下,企业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需要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推进,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越来越高效便捷。其中,注销税务登记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简易注销流程,更快捷退出市场。具体条件是:经营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将简易注销信息推送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不提出异议的,完成简易注销。
“然而,在现实经营活动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的便利,在完成不法行为后,‘掐点’办理注销登记,以规避后续检查可能发现的涉税风险。”葛静表示,有的甚至通过提供虚假书面承诺书,欺骗主管部门以简易方式为其办理注销业务,并偷逃税款。这类“逃逸式注销”不仅触犯了法律,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经济秩序。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向有关责任人追责。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采用简易程序注销登记的,股东对于上述债务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税收债务属于企业债务中对公债务的一种,若股东承诺不实应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税务机关在企业简易注销后,发现企业在经营期间存在少缴税款行为,要求企业股东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便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葛静说。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这一规定为税务机关对已注销企业偷逃税行为进行追征,提供了法律依据。”葛静补充道,同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第六条第十三款规定,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这条规定在实际操作层面,为税务机关打击企业借注销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提供了具体的执行依据和操作指南。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了相关要求。具体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其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葛静认为,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因此,依法合规是各类经营主体的基本责任。“逃逸式注销”存在恶意,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利益和经济秩序。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利用现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同时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打击偷税漏税行为,进一步维护市场法治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