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政协委员不仅对廉租房、公租房层高低于限价房、经适房表示不同意见,应该认真对待。保障房在层高上设不同标准,节省下来的建筑成本,和被损害的平等原则之间,孰轻孰重,值得仔细权衡。用于租住的政府房屋,与政府提供的用于出售的低价房屋,都是政府建设,政府在建设标准上因为是否会出售而采用不同的层高标准,意味着政府认可租客只适宜于住较矮的房子,这将构建怎样的政府形象?
两位委员反对限价房和经适房,认为保障房只能是廉租房、公租房。这一意见不是没有道理。保障房用于保障弱势人群的基本居住需要,而非向人赠送部分的房屋财产,逻辑上是成立的。不过,《保障房设计指引》只是一份技术规范,而非制定保障房政策,既然现在政策中保障房仍有限价房、经适房这两种类型,《设计指引》也要对这两类保障房的设计确立标准。两位委员当然可以在任何场合对限价房、经适房的存废提出意见,但更适于向政策制定部门提出。
保障房是否应当配置车位,涉及到我们怎样理解“保障”二字。保障房保障人的基本居住要求,针对那些无法自力获得居住条件的人群。拥有私家车的人群,考虑到其支付能力,不应被列入保障对象。而且随着城市堵塞的增加,今后保有私车的成本将会越来越高,因此即便从发展的眼光看,私家车拥有者获得入住保障房的资格仍是困难的。当然保障房也要保障人们的出行需要,那就是建设方便的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房入住者也会获得个人发展,那样他们将购买商品住宅,那里会考虑其驻停车辆的需要。
韩志鹏委员提出的保障房小区“不要建成贫民窟”的观点,尤其值得肯定。保障房小区的容积率,看起来可能较低,但因为容积率是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保障房的低容积率,不代表居住密度。同一建筑面积,保障房内居住的人员,大大高于一般住宅区居住人员。100平方米的保障房,可能住进6个人,而普通住宅可能只有3个人,这就意味着容积率相比的情况下,保障房小区里居住人口会翻倍,如何避免居住密度过高,形成对人的生活的挤压,造成人际关系的紧张,是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制定保障房建设指引,事关社会共同利益。它不只是保障房入住者的切身利益之所在,也因其涉及财政投向而关系到所有市民的利益。保障房建成后是否能够满足入住者的基本需求,是否能够成为良好的社区,同样既关乎入住者的直接利害,也关乎城市社会的直接利害。许多公共政策问题都是这样,看起来它只涉及到一部分人的利益,实际上涉及到城市社会的全体。充分的讨论是必需的,除了开放的专家评审,还要让市民意见有充分表达的机会。(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