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争议
2011年9月,在钱月珍无力掌控资金链正常运作时,去了芬兰。这在债主们看来如同“跑路”,恐慌的他们开始联合找地方政府。
几乎在同一时间段,温州“眼镜大王”胡福林也因资金链断裂“躲”到了国外。“钱月珍与胡福林,集中向社会群体吸存的手段其实大同小异。”一名参与了胡福林和钱月珍事件的工作组成员认为。
钱月珍“跑路”与回归,跟胡福林几乎雷同。多名债权人提供的材料显示,钱也一直跟政府处置小组保持联系,并数次提交了资产重组方案。但具体洽谈细节不详。两个月后,钱月珍回来了,并在政府、公安等机构人士的陪同下,与债权人进行了数场谈判。
“(钱月珍和胡福林)不同的是,胡的信泰集团有强大的实业作为靠山。”前述参与两案例处置的工作组成员透露,两人最大的不同在于,胡的企业因此前奔着上市目标运作,股权、财务清晰,而钱月珍的企业则属于典型的温州家族企业状态,股东与股份状态混沌。
更关键的是,胡福林回归后,和债权人间的洽谈氛围平和,计划可行性很强。而钱月珍则因家人行踪不明,财务不清,导致洽谈不顺利,一些债权人情绪激动。钱月珍回国后一周左右,即被公安控制。
法庭上,钱月珍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集资款数额和涉案受害人数均没有意见,但对指控罪名与支付利息金额等方面提出了异议。
钱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不接受集资诈骗罪。她说自己有固定的资产收益,也有定期偿还利息,集资款从未想过不还,更没有想过要出逃,在芬兰期间还与国内公安局、政府等取得联系并提交重整报告。
支付利息方面,钱月珍表示自己已支付涉案受害人利息共计3亿余元,认为起诉书上的利息金额有误,并指账本已遗失,而非公诉机构指控的“有意隐匿”。钱的辩护律师称,钱月珍在出走的当月,还在向债权人还款,相关记录也提供给了公诉机构。
是次庭审长达一天,没有当庭宣判。为钱月珍做无罪辩护的律师认为,从庭审中看到的证据有四个方面不清晰与证据不足,包括集资款的额度、流向、名下资产价值等,均无权威机构评估,由此就给当事人定罪与量刑,并不符法定程序。
庭审中,钱月珍甚至提出自己名下资产完全可以偿还5.7亿元的集资款本息。
一名曾参与债权人维权小组调查摸底的小组成员透露,钱月珍担保公司的钱对外借贷的不多,大部分用于投资办实业。比如,浙江温州亚杰工贸有限公司于2006年引进投产,主要生产红木家具。(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