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多次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士对论文可获加分颇有异议:“论文很容易出现替写现象,谁也说不清楚,公务员加分应当和自身贡献相关,这种涉及评奖的论文加分如果监管落实不到位的话,很容易被操作。”
一些地方出台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可获加分等明显有悖公平的加分方式,更是受到了舆论的广泛质疑。
一些地方少数民族加分超越法律规定范围,云南纠正各种加分项目中,唯有民族照顾政策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其第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原人事部2007年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也有类似表述:“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不同地区对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的规定存在差异。
部分省份对加分考生的民族和报考岗位所在地进行了限制。如重庆市规定,仅“报考少数民族地区公务员的少数民族报考者”可以获得加分;青海省规定,“报考州、市、地及以下公务员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可获加分;内蒙古自治区规定“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可获加分。
有些省份则对所有少数民族实行统一加分,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少数民族加3分”。
有一些非民族自治地区也制定了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比如安徽省对少数民族实行统一加分,“笔试成绩合成前在每科成绩上各加2.5分”。
由于少数民族加分出现争议,在个别省份还出现了政策调整情况,比如云南省。
在2009年云南省的公务员考试加分政策中,对7个人口较少民族考生笔试成绩加10分,对4个特困民族笔试成绩加8分,对其余44个少数民族笔试成绩加6分。换言之,云南的所有少数民族均可获得6~10分的加分。2009年据此政策公示的加分名单中,少数民族加分考生超过5万人。
这样大规模的加分范围及分值引发了部分考生质疑。有考生认为:“公务员考试竞争本来就十分激烈,如此大规模的加分是否有失公平呢?”
还有考生表示,少数民族可以享受6~10分的加分,而在社会基层奉献多年的考生只能加4~5分,有失公平。
对此,云南省开展了调研。2009年年底,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回复网友“公务员考试加分是否有失公允”的提问时表示,“在今后的考录过程中,将深入调查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使政策更加科学、合理”。
最终,据今年云南省的公告:“2010年对少数民族的优惠照顾改为加大单设少数民族岗位的方式,不再进行加分照顾。”
加分分值和方法“各自为政”,有些可累计加分
除加分项目繁杂外,加分方法和分值大小“各自为政”,各省(区、市)也存在很大差异。
如山西省和青海省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笔试成绩统一加5分;陕西省、重庆市的加分分值范围为5至10分。内蒙古自治区的规定中,还有“3.2分”与“4.8分”这样的加分分值。
分值最高的单项加分项出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该区规定,烈士的配偶、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除外)可加20分。同时,与大部分省份仅取最高分值加分的政策不同,宁夏允许符合“回族考生”、具有指定基层工作经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等五类加分标准的考生累计加分,最高可加20分。
同一项目,在不同省份加分分值也不一样。在大多数省份,基层工作经历类项目加分分值为5分;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在宁夏服务的“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人员服务满2年以上并考试合格的,在笔试成绩上加8分;在西藏自治区,对服务3年期满且考试合格的西藏“三支一扶”人员,笔试总成绩加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