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实施意见》与现行低保制度相比,有以下新的变化:在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上,《实施意见》明确新增家庭财产状况的要求,将家庭财产与原来的家庭收入、户籍状况共同作为三个基本条件,使对低保对象的认定上更加准确。在申请程序上,提高了受理权限,将原来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低保申请,统一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有助于减少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在审核审查的要求上,比过去更为严格,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低保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在规范管理和监督的落实上,要求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备案制度,建立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状况、领取金额等在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长期公示的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动态管理。明确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和定期核查制度。(三秦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