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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报:商业活动不得冒用军队军人名义

2012-09-20 17:45:52 来源:

  核心提示

  近年来,随着国家职能部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类涉军违法商业广告得到有效遏制。但是,仍有个别商家和个人使用涉军商业广告,或通过各种手段打“擦边球”,走在大街上也不时能够看到商家使用“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作为店名。对此,湖北省随州军分区主动作为,协调地方职能部门清理涉军广告,维护了军队形象和声誉。

  9月上旬,湖北省随州军分区协调配合地方职能部门,对市区户外涉军广告进行了一次“过筛子”式的全面清理,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也停播或停止刊发涉军广告,有力维护了军队形象和声誉。与此同时,他们还协调地方相关部门,建立起防范涉军商业广告和店名的长效工作机制。

  涉军广告亟待关注

  前不久,军分区一名领导外出路过驻地一家商场时,看到这样一个场景:某化妆品公司为其产品举办促销演出活动,几名女模特扮成“娘子军”模样翩翩起舞,一名演员在演唱根据《红色娘子军》曲调篡改的歌词:“古有花木兰巧妆去从军,今有娘子军偏爱‘×××’……”

  革命经典被如此糟蹋,不少围观群众对此颇有异议。这一幕,也引起这名领导的关注。

  无独有偶。驻地某电视台播出了这样一则广告:一家酒厂的广告中,虚拟战斗场景,并出现衣着酷似军服的人员。广告的创意和内容令人啼笑皆非,有损军人形象。

  还有一些涉军广告属于打“擦边球”的行为,据官兵反映:在商店公开出售的某品牌香烟,烟盒上印有“最可爱的人,最爱抽的烟!”等字样。大家反映,此类约定俗成的用语印在烟盒上,让人心里感到别扭。

  军分区领导在分析这一现象时认为,类似现象并非个案,市面上大到媒体广告宣传,小到商家店名或招牌,涉军广告直接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

  专题调查剖析根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规对广告宣传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均有明确规定,绝大部分商家也明知不能利用军队的相关标志、专用名词和军人形象做广告,为什么涉军商业广告仍屡禁不止?军分区开展了涉军违法广告专项调查,并分析认为主要有3个原因。

  经济利益驱动。他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的商家利用公众对涉军信息普遍感兴趣的心理,制作含有涉军内容的广告,为自己的商品作“隐形代言”;还有的商家明知法律有明文规定却故意为之,其如意算盘是利用广大群众对军队和军人的信任,为自己招揽生意。特别是一些服装商店,用“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现象比较普遍。

  “擦边球”难管理。有的商家为规避法律的相关规定,采取打“擦边球”的方法,既没有公开用军队标志做广告或商标,也没有以军队或军人的形象做广告,而是采用人们耳熟能详的一些涉军名称或名词,这类现象由于处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造成调查举证和处罚难。

  监管有待加强。结合调查情况,他们分析认为,大部分涉军商业广告既不涉及某个具体的军队单位,也不涉及某个特定的军人,而是使用笼统的、抽象的军队或军人信息,因此很少有具体单位或个人出面维权,导致涉军广告难以杜绝。

  主动作为加强监管

  通过认真调查,军分区党委分析认为,涉军商业广告虽然牵扯面广、管理难度大,但决不能任其发展,必须协调地方职能部门加强监管,积极维护军队、军人良好形象。为此,他们研究决定,坚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和配合地方职能部门清理涉军商业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