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初,军分区领导将驻地涉军商业广告的调查情况,专门向市委、市政府领导作了汇报。随后,他们协调驻地工商、城管、新闻媒体等部门和单位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涉军商业广告的情况,各负其责依法加强监管,坚决清除和杜绝涉军商业广告。
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军分区积极协调配合地方宣传部门,采取媒体宣传、悬挂横幅等方式,广泛宣传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商标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引导商家规范经营行为,自觉杜绝涉军商业广告宣传活动。他们还与地方职能部门联合发函,要求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单位严格广告审批制度,不刊登和播出涉军商业广告。与此同时,他们依据相关法规,配合工商等部门,对市区的户外涉军广告牌和店名、招牌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
在涉军商业广告清理活动中,地方职能部门要求3个商家停止涉军商业广告宣传活动,责令7家店名中含有“军需”“军服”“军品”字样的服装店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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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根据内务条令规定,军歌不得在商业活动中奏唱。禁止将军徽用于商业广告。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根据警备条令第五十八条规定,利用军旗、军徽、军人肖像做广告或者装饰的,属于“损害军队形象”的行为,警备司令部应当予以制止。
根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