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文职人员工资待遇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规定》在这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
答:着眼构建符合职业特点、体现岗位管理要求的文职人员工资待遇制度体系,《规定》明确文职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与以往文职人员工资确定办法相比,变化比较大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统一了工资项目。规定文职人员工资项目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军队服务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这些项目设置,既与国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有关规定相衔接,又体现了军队文职人员的职业属性。二是明确了工资标准。建立了全军统一的基本工资、军队服务津贴标准和按省市自治区统一的绩效工资标准和有关津贴补贴标准,较好地解决了过去用人单位自定标准、同一城市不同单位文职人员的工资收入差别较大等问题。三是规范了管理办法。《规定》对文职人员的工资自然增长机制、工资发放时间、奖励工资确定、立功受奖相应增加工资等进行了规范。以上举措,可以有效解决文职人员工资待遇落实不到位问题,增强政策制度的合理性和透明度,提高文职人员工资保障水平。经过试套,绝大多数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都有明显提高。此外,《规定》还明确,文职人员在乘坐车船、休假探亲、健康体检、子女入托入学和享受单位自主提供的福利待遇等方面,与现役干部同等对待,这体现了对广大文职人员生活上的关心爱护,必将调动他们爱岗敬业、服务军队的积极性。
问:文职人员作为军队人才群体的新生力量,《规定》在提高其职业能力、增强发展后劲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文职人员与现役干部一样,必须具备适应履行军队使命任务需要的能力素质。《规定》从文职人员岗位任职要求和成长发展愿望出发,在提高其职业能力、增强发展后劲上,主要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个是,将文职人员培训纳入本单位人员培训规划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对文职人员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军事训练等作出了具体明确。这些培训不仅针对性强,也较为系统配套,有利于全面培养文职人员履职尽责能力。另一个是,对文职人员在职和脱产攻读学位进行了规范。明确文职人员在不影响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以在职攻读学位,所学专业应当与聘用岗位专业一致或者相近。对在职攻读学位的,在提供学习条件和报销学习费用方面,与本单位现役干部同等对待。《规定》还明确文职人员脱产攻读学位应当先解聘后就学,毕业后应聘原单位文职人员岗位的应当优先聘用,这些规定与聘用制和岗位管理要求相适应,也与国家事业单位做法相一致。
问:与现役干部相比,文职人员日常教育管理有一定特殊性,《规定》是如何体现统一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
答:文职人员与现役干部、士兵一样同属军队人员,在日常教育管理上,有许多与现役干部相一致的共性要求。但文职人员毕竟不是现役军人,在管理上有着自身的特点,不能完全照搬照套现役干部的管理办法。《规定》以军队条令条例和相关制度为基本依据,对文职人员教育管理坚持按章办事、宽严适度、科学施管,明确在思想教育、党团工作、安全保密、对外交往、因公出国(境)管理等方面,参照现役干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规定》还明确,全军为文职人员统一制发服装和证件,文职人员着便装或者文职人员服装时不敬礼等,这是着眼文职人员身份特点、岗位要求和履行职责需要作出的规定。
问:考核和奖惩是评价文职人员业绩贡献、树立正确导向的重要手段,《规定》是如何将考核、奖惩与文职人员职业发展和工资待遇挂钩的?
答:《规定》除明确文职人员考核和奖惩的内容、权限、程序、方法等,还着重就考核结果运用和奖惩效用作了规范。在考核方面,将年度考核结果称职以上作为晋升岗位等级和竞聘上级空缺岗位的必要条件,同时规定称职以上的才能增加薪级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有两次以上为优秀的已聘文职人员,可以竞聘本单位空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的,解除聘用合同,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奖惩方面,文职人员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增加两级薪级工资,提前一年晋升一级岗位等级;获得二等功或者三次三等功奖励的,增加一级薪级工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合同期满后可以优先续聘。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在工资待遇上也将受到相应处罚;因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还要解除聘用关系。(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