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需要研究的理论问题有: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所有权概念;数据交易与转让的法律规则;以及数据保护的基本法律。
就在几年前,一些学者还对当时刚出现的网游虚拟货币问题不以为然,觉得这只是少数人玩的虚拟空间游戏,离社会大众生活相距甚远,因而无需法律的介入与规制。但此后不久,网游中的虚拟货币就引发了大量的法律纠纷,一些大型游戏公司也无法回避虚拟货币交易,有的还开辟了交易市场,向用户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法院也不得不作出专门判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规定了网络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从法律体系和操作层面看,仅有这个决定还远远不够,实施决定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目前亟须制定《信息安全法》、《反垃圾电子邮件法》《手机垃圾短信治理法》和《网络和新媒体广告法》,为个人数据保护提供全面的立法支持框架。
在用户提交个人数据后并接受约定服务后,服务商和运营商即负有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定责任。在用户与服务商关系方面,用户一般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一方,因此,保护用户个人数据安全,既是服务商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也是企业的重要社会责任。
但一些企业往往利用强势者地位,强迫用户签订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合同,饱受诟病的智能手机预装软件就是其中典型代表。由于手机制造商、网络运营商、销售代理商、软件制造商之间的利益输送,令人不胜其烦的预装软件充满了有限的手机内存空间。
这些预装软件不仅消耗用户的上网流量,且暗中吸费,还非法上传未经授权的用户信息。更悲哀的是,除个别通晓手机软硬件知识的发烧级高手,一般用户几乎无法自行卸载软件。为防止用户自行安装新系统,手机制造商往往在手机保修条款中强行规定:一旦用户自行更改原装操作系统,则手机不再享受保修权利。
从技术上说,智能手机与个人电脑的工作原理是相同的,电脑制造商当然不会因用户卸载了预装操作系统(比如卸载Window s改装Linux)而拒绝保修,但现行手机产业链的现状就是如此。
在权利受侵害后,有效实施权利救济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然而,近年来屡次发生的侵害个人数据案件和电信诈骗案件表明,虽然当事人一方损失巨大,社会影响很广,但被侵权方很少有人对相关企业与个人提起诉讼。其原因可能是取证、时间耗费等诉讼成本过高,因而阻碍了权利的救济。放弃权利救济的直接后果是减少了侵权者的违法成本,也损害了公众的整体社会利益。为伸张正义,保障用户数据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非营利公益组织和法律界人士有必要发起组织公益性的集体诉讼,以代表网络用户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