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今年元旦当夜采访中便真实遭遇“克制保留义务”。一对巴黎公务员夫妇在话筒前对总统萨科齐新年致辞的内容表示怀疑之后,拒绝透露姓名,虽然其中一人已经退休,他们还是坚持匿名。
“忠诚”的其他表现还有对上级决定的服从。2010年通过的“关于解雇公务员”法令规定,如果某公务员连续三次拒绝上级机关安排的职位,将被解雇。2月该法令颁布之时,法国公务员还组织了抗议活动,但木已成舟,这“紧箍咒”已被收紧。
尽管欧美国家奉行“高薪养廉”,但实际上,普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一点也不诱人,不过收入公开却是所有公务员需要遵守的一条纪律。
对于高级官员,这方面规定更为严格。法国于1988年制订了《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开始推行财产申报制度,同年还专门成立了“政治生活资金透明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政府成员、议会主席和市长的财产状况,并对来历不明的财产进行调查。
财产申报是政治人物任职或成为候选人的先决条件。总统候选人在正式竞选前15天之内,议员、官员在被任命或上任15天之内,必须提交一份详细的个人财产状况表,所申报的财产状况必须真实具体,并以名誉保证。总统候选人和离职总统的财产向全社会公开。其他政治人物,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目的,仅仅向政治生活透明委员会申报。
据悉,目前法国有财产申报义务人员的申报率为100%。目前,因涉嫌财产来源不明而被判刑最严重案情是由于接受企业的贿赂、回扣,涉案官员被判3年有期徒刑。
法国对违纪公务员的监督,首先是人力资源部驻各部的纪律检查委员,和行政行为实施人的直接上级,共同承担对相关公务员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如果行政行为违法,上级要负连带责任。《公务员总章程》严格规定公务员诈取罪、盗用公款罪、从事与职务不相容之商事罪、一般受贿罪、滥用职权受贿罪等相应惩罚。
对于违纪公务员,轻则口头警告,累计三次之后的书面警告将装入公务员档案,这个污点会影响其晋级或提升;较重的是书面批评,或者高级公务员可能会因此被降为普通公务员;更严重的面临停职、撤职。最严重的行政惩罚是责令辞职,这将导致违纪者退出公务员系统并剥夺退休金。
除了这些白纸黑字的书面法规,法国强大的媒体舆论工具扮演着不可缺少的“民意检察官”的角色。
2010年10月,在备受争议的退休改革艰难进行的关键期,媒体爆出多名法国部长级官员违规享有双份高额津贴,一时间,公众舆论哗然,反对党也群起而攻之。压力之下,政府迅速反应。总理弗朗索瓦·菲永第二天即成功说服众矢之的的前住房部长布坦放弃9500欧元津贴,随后,又有四位内阁部长宣布放弃兼职议员的退休金。
新加坡:强力反腐造就清廉之国
黄虹
新加坡政府在国际上享有廉洁的美名,被公认为是“最少贪污的国家”之一,贪污也成为全社会所不齿的“过街老鼠”。但其今日的卓越并非一蹴而就。
早在1952年,新加坡就成立了独立运作的贪污调查局(CPIB)。1960年出台了专门针对贪污的《防止贪污法令》。1989年,新加坡出台《贪污(利益充公)法令》,授权法庭冻结和没收贪污者的产业和资产,对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赃款等,一律予以没收。而对贪污导致的损失,由被害单位另行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讨。1999年,此法令被《贪污、贩毒和其他严重罪行(利益充公)法令》取代,加入了洗黑钱等罪行。
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直属总理公署,局长只对总理负责,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挥。调查局官员的权力有严格的法律保障,其工作程序也有详尽的法规规定以确保依法行事。调查局在收到合理的指控、可靠信息或存在合理怀疑的前提下,可独立行使调查权、强行搜查权、无证逮捕权以及对文件物品或财产的查封扣押及限制转移财产等特殊权力。此外,秘密调查权也使调查局可自行立案调查政府高层,不受其他国家部门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