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曾对媒体表示,个人所得税制改为按综合税制征收应具备四大条件,包括实行纳税人永久税号;个人报酬完全货币化;推行非现金结算;建立财政、税务、国库和银行的联网系统。其中,个人税号可以身份证号代替,非现金结算也不是问题;财政、税务、国库和银行的联网升级也可以做到。
安体富还表示,涉及到由综合税制引申产生的财产收入真正透明问题,倒是可能受到一些阻力。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向: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
对于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告诉记者,改革的方向已经基本确定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问题在于如何推进。
杨卫华告诉记者,我国当前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有11类之多,工资、薪金所得只是其中最主要的一类,种类之多以及不同税率,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某些群体税负较重的问题。
张德勇告诉记者,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即是将一些性质相近的类别合并,譬如工资和劳务报酬所得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虽然在征税效率上有所降低,但是会向公平一端倾斜一些。”
总体而言,综合税制的优点是能够量能课税,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公平税负;缺点是征收手续较为复杂,纳税人容易进行税收规避,需要纳税人服从程度高、税收管理制度先进、财务会计健全。
2010年“两会”期间又有代表提议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便是综合征税的一种形式。
以三个收入总额等同的家庭为例,甲家庭夫妻俩月收入分别是7000元、8000元,乙家庭夫妻俩月收入分别是5000元、10000元,丙家庭月收入15000元但只有一人工作。三个家庭收入相等,但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下,三个家庭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分别为1300元、1550元、2225元,甲和丙之间相差达925元。
据了解,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均采用按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制的形式,按照不同家庭的经济状况和人口数量来确定征税的标准。
财政部相关人士曾质疑按家庭征税模式缺乏操作性。对此,李炜光认为,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人口众多,按家庭征税模式确实操作上有难度,但并非不可操作。
此外,很多国家采取家庭申报制,有人质疑家庭申报可能会产生少报、漏报情况。对此,李炜光认为,一方面还是要推进个人信用制度完善,“推进广泛意义上的储蓄实名制,个人所有收支国家将一清二楚”;另一方面,运用法律的威慑力来打击偷税漏税行为。
今年“两会”期间,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表示,个人所得税按照家庭为主体征收的政策还将进一步研究。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分步走:两个方向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早已确定,但这些年来鲜有进展,那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从何处入手呢?
杨卫华告诉记者,应该采用“先做试点、分步改革,稳步推进”的改革思路。
杨卫华表示,分步改革可以先做两点:一是改革个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就全国而言,可以目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支出数额为依据来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全国实行幅度标准,各地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可以有两种规定,一是全国实行基准扣除譬如2500元,允许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上下浮动20%;二是全国定1500元~3000元扣除标准,各地在此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杨卫华认为,这样既保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能体现制度的灵活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杨卫华表示,二是改革税率。当前工资薪金实行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45%的税率比较高,可以适当降低,如先降到40%。这样可以减低高收入人群的逃税动机;同时,应将最低一级5%税率的征税范围从目前的500元扩大至3000元,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