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通知
公租房建设可享税收优惠(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9月27日起,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实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期限暂定3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相关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如下:
——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据新浪网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