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3月和7月,范县法院两度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签约人张鲁军辩称,租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合同效力问题,国资委规章不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行政法规,第一粮店虽是独立企业法人,但10年未年检登记,已丧失核准登记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县粮食局是第一粮店的主管单位,具有签订租赁合同的资格。另外,租赁后,已根据租赁协议约定将房屋转租给了第三人刘某,刘某按照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和改造。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承认第一粮店是独立企业法人,该企业未参加年检,并不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属于企业歇业,其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县粮食局无权与张鲁军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损害了第一粮店的合法利益,应认定无效。同时,县粮食局收取张鲁军的5万元租赁保证金应全额退还。
此判决下达后,张鲁军不服,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年年底,濮阳市中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书。
重审判决追加两万租金
认为租赁协议有效,但租赁费与当前实际租赁价格相比明显偏低
去年4月27日,范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经审理认为,范县粮食局是第一粮店的主管单位,第一粮店自1997年至今未参加年检,属于歇业企业,范县工商管理部门已撤销其营业资格。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县粮食局成立老城区歇业单位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第一粮店等5家下属歇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对第一粮店具有管理权限。与张鲁军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应为有效合同。
同时,法院认为,从目前经济发展水平情况看,该租赁协议中的租赁费与当前实际租赁价格相比明显偏低,综合分析所举证据,根据现在市场房屋租赁情况,在原租赁费用基础上再增加2万元于理相通。
今年9月26日,范县法院判决租赁协议为有效合同,张鲁军在判决生效30日内支付范县粮食局租赁费2万元。
“粮食局未要求追加租赁费,唯一的要求是宣布这一租赁协议无效。”对此判决,范县政府及县粮食局有关人员均表示不解。
11月16日,范县粮食局上诉至濮阳市中院,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对本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再次要求撤销租赁协议。
时任局长独揽租金谈判?
经摸底,粮食局另有一处4层办公楼也被以相同手法出租40年
11月19日上午,在范县粮食局,当年曾参与租赁协议研究的副局长冯再华称,这两份租赁协议虽是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他对张鲁军如何介入、租金谈判等情况一概不知,均由时任局长一人出面主持。
据介绍,当时租赁的主要目的是第一粮店楼房年久失修,租赁经营的下岗职工多次要求粮食局出钱维修,粮食局无力维修,决定以租赁方式,让承租户出资对楼房进行维护和改造,同时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粮食局下岗职工等。
“一次性签订两份各20年的租赁协议,且价格较低,这和变相卖掉无任何区别。”采访中,粮食局一名职工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并称签订协议过程中可能有猫腻。
11月20日,现任范县粮食局局长李伟贤致电本报,称经摸底调查,2005年5月30日,粮食局在老城区的4层办公楼也被时任局长的王旭光采取同样办法租赁他人,两份租赁协议也都是20年,前20年租金为20万元,后20年为7万元。因无人过问,仍属国有资产的办公楼已按协议租给他人达5年之久。
采访中,张鲁军的代理律师刘义广称,此案中,第一粮店营业执照已被工商部门吊销,法人资格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并丧失,而县粮食局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小组不具备法人资格,县粮食局作为主管单位具备签订租赁协议资格。同时,协议签订后,租赁人按协议足额交纳了保证金。此外,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只是内部管理规定,并非法律法规,至于粮食局未向国资管理部门报批与备案等,租赁人无权干涉,其过错不在租赁人,既然签约,应视为已向国资部门报批。目前,因租赁的房屋一直未到手,租赁人损失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