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对此案做出事故认定,李中秋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的二轮摩托车,在无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右侧道路车辆先行,违反了相关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益阳市交警二大队表示,针对此案伤者的特殊情况,交警队将积极想办法再争取事故救助金,尽量减轻伤者方的经济负担。同时和跟医院多沟通,争取减免部分医疗费,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爱心捐助。
李立超:父亲还需要大量医疗费
2月15日,记者拨通了李立超的电话,她表示,父亲现在还是处于昏迷病危状态,急需治疗费。“益阳市交警二大队又为父亲争取到了1万块钱的治疗费,对于事故的划分,我们已经向交警提起了复核。”
“感谢红网,谢谢网友们的关心”,李立超告诉记者,益阳市民政局的领导看到她发的求助帖后,专程赶到医院看望父亲,并送上了3000块钱的慰问金。
而事故的另一方现在已经拒绝接听电话,也拒绝提前支付治疗费用。“对方说等交警和法院的判决出来了再找他要钱,现在没有钱给父亲治疗。”
目前,李立超一家依旧在为父亲的治疗费发愁,如果你想帮帮她们,可以拨打李立超的电话:13549750683,也可以拨打本栏目的新闻热线:0731—82204997。
律师:交通事故立法需要更加完善
针对李立超父亲的遭遇,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张树森律师认为,交通事故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伤者需要大量的医疗费,但是法院先予执行的手续实践中一般比较麻烦,法律上对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义务除一万元的医疗费现行垫付外,并无更有操作性的条款。”
张树森律师表示,目前受害人的家族已经负债累累,但是从法律上看,并无有操作性的法律条文来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予以救济。他建议应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和效率有更明确的规定和法律后果,同时对已经交警认定责任的事故,医疗费超保额情形下,立法对商业保险部分设立先于执行制度,对交通事故商业保险部分合同相对性予以突破。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利军律师也表示,从人的情感角度出发,非常理解同情伤者;但是作为法律人,他认为事情的结果并不乐观。“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属于人身损害的一种,交通事故双方应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陈利军律师认为,在交警部门的回复中,伤者在此交通事故中需承担主要责任,汽车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也就是说,在此交通事故中汽车驾驶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最多不会超过全部损失的50%。“在肇事车辆方未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并无权直接要求肇事方履行赔偿义务。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唯有申请法院先于执行可行。但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这一方法也需时间,所以伤者目前难于迅速获得赔偿。”(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