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究竟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参加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这个问题,就连工作多年的王丹也说不清楚。
“每个村,每个村下面的村民小组、生产大队,都各有各的标准,全都不一样。”王丹说,有的村可能由村两委几个人内部商量定标准,有的村则把权利分散到各个生产大队,“一些生产大队会决定集体投票,个别大队可能就几个人说了算。”
然而,即使是看似公平的“民主表决”也有不妥之处。王丹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的大队里某户人家全都是亲戚,亲戚人数占了投票人数的大半,这户人家肯定占便宜,这样又怎么保证公平?”
驻村工作多年来,几乎每年都会有村民因为分配标准的事儿找王丹“告状”。因此,他建议,至少从镇政府、县政府层面,能对村集体土地分配出台一个粗略的规则,“因为各村情况不一样,所以不一定要规定得多细,可以拟定一个粗略标准,再配套一个操作准则或程序,告诉我们遇到哪一类问题可以通过哪几种比较民主的手段来操作,合情、合理、合法。”(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