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前,读者可登录省法制办官方网站(.sxzffz.gov)查看《意见稿》全文,并通过传真至029—87294499、或发邮件至shfzc87294499@163将如何更好地管理校车,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意见反馈给省法制办。
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必须取得校车专用标牌,驾驶人也必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校车必须配备安全设备、卫星定位装置和随车管理员……
昨日,《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国家的规定相比,《意见稿》内容更加细化、可操作性更强。
《意见稿》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科学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优化中小学(教学点)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要保障其获得校车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省法制办相关人员介绍说,目前他们正在与公安等部门协商,准备在现有驾驶资格考核中增设一个校车驾驶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后颁发专门的校车驾驶资格证书,以区别于其他驾驶资格。
注:按照国务院《校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西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