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频道 > 国内新闻

陕西拟立法管理城市公共空间 强调停车场建设

2013-05-29 10:01:52 来源: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草案)》于今天(5月28日)上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初审。

  条例所称城市公共空间,包括地上公共空间和地下公共空间。地上公共空间,指向社会公众开放、供日常生活和社会公共活动使用的室外非私有领域空间,包括街道(含人行道、盲道)、公园、广场、绿地、公共停车场、交通换乘站(场)、城市滨水空间。地下公共空间,指向社会公众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活动的地下非私有领域空间,包括地下人行通道、交通站点、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人防工程等。

  公共空间不少于总体规划的40%

  条例规定,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不少于40%的比例,合理规划,落实各类公共空间指标。省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城市公共空间布局与指标设置的合理性纳入审查内容。

  在分组审议条例时,刘丽鸽委员指出,“应当按照不少于40%的比例”是什么概念?面积、空间、还是城市规划,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应当予以完善。

  孟建国委员建议,城市公共空间除管理除条例中提到的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外,还应考虑特殊公共空间的管理,如现在巨幅LED造成的光干扰、光污染等,也可以考虑纳入条例予以规范。

  公园绿地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报批

  条例称,城市商业、住宅等开发建设中,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公众使用的广场、公园、绿地等,并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报批、同时建设。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空间使用功能。公园、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不得擅自举办演出、车展、房展、产品推介和销售等商业性活动。

  城市街道规划建设,应当合理布置街道绿化、景观小品、市容环保设施等。临街建筑的建筑风格和天际轮廓线应当根据城市景观需要进行设计,不得布置影响街道空间景观的建筑和设施。

  公共车位专用 每天最高罚款5000元

  条例特别强调了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使用。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火车站、航空港、公路客货运等枢纽,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等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应向社会公众开放,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共停车场标识。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交由特定用户专属使用;如违反条例,处每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在不影响行人、交通、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既然是道路红线范围内,怎能够允许停车?”孟建国委员认为,上述条款本身就是矛盾的,建议对此修改并重新予以规范。

  商场人流集散地面积不小于50平米

  条例还规定,街道、广场、交通换乘站(场)、公共停车场、地下人行道等公共空间应当按照无障碍标准规划和建设。

  地下公共步行通道应当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合理衔接,出入口应当设置人流集散场地,人流集散场地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地下轨道交通站点设置应当安排不同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并配套建设相应的交通换乘设施。

  建议条例增加占道经营管理条款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悦说,当初起草《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的初衷,是对人行道上和小街小巷里的占道经营现象加以整治,但是草案中并没有突出强调这一部分,而更多地提到了公园、绿地以及停车场的管理。他认为,条例应该重点解决百姓的现实需求,草案距离百姓的实际需求还有一定距离。

编辑:牛雪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