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轰动一时的“嘉天国际爆炸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孙连武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彦成、杨勇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被告人郑卫卫、郑娟娟、王红仓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2011年11月14日7时37分,位于西安市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大厦1号楼一层的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发生液化气爆炸,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40余车辆及数家店面受损。鉴于本案社会影响较大,为了保障庭审审理进行,雁塔法院主审官已于2013年4月17日组织被告人和公诉人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一步明确安检争议的焦点。2013年4月26日,该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孙连武、刘彦成表示认罪;被告人杨勇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提出异议,杨勇不认罪;被告人郑卫卫、郑娟娟、王红仓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郑卫卫、郑娟娟、王红仓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认为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庭审中,六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的举证当庭进行了质证,六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发表了辩护意见。(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