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月3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事案件,而这起案件的缘由和被告的身份有点儿特殊。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公开道歉,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十五万元。
原告赵某某,陕西省某报社摄影记者,诉讼请求说因为被侵权所以要求被告赔偿十五万元,这可不是个小数目。而被告的身份,也是十分特殊。
原告赵某某:在2002年为被告贾平凹拍摄了特写照片一张。
您没听错,赵某某告的不是别人,正是著名作家,陕西省作家协会主席,贾平凹。而赵某某之所以会提起诉讼,正是因为刚才提到的那张照片。
2012年,被告漓江出版社出版了被告贾平凹的长篇小说系列作品。在未告知原告并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在2003年为被告贾平凹拍摄的摄影作品,且未在上述作品中署名,也没有支付报酬。
原告赵某某认为这张照片是自己拍摄的,任何人使用都必须经过他本人的同意。而漓江出版社出版的贾平凹的八部作品,都有着极大的社会影响。因此赵某某将贾平凹,漓江出版社和西安市某图书城一并告上了法庭。
原告认为三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对于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贾平凹的代理人并不认可,并当庭宣读了贾平凹本人的意见。
贾平凹(意见):他当时是随意照的,并不是专门为我进行的有偿活动,没有特别的约定,委托,或者请求你来给我照相。 2012年,漓江出版社在出版我的系列作品时,我并没有给漓江出版社提供原告所诉的这张照片。
同时,贾平凹的代理人认为,原告曾经使用了贾平凹的肖像作为载体获得了相关的报酬,而又把贾平凹作为被告诉至法庭,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在庭审结束时,双方都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本案并未当庭宣判。(西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