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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连发三文件:下放审批权限 加大信息公开

环保部连发三文件

2013-12-10 16:11:24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为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优化经济发展、改善环境质量、预防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3号》, 下放部分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同时还配套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两个文件,旨在加大环评政府信息公开、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环境保护部此次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共25项,主要是基础设施类和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如分布式燃气发电、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扩建民用机场、抽水蓄能电站等项目,这些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后,将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缩短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环境保护部将继续严格跨区域流域、环境影响重大、敏感复杂建设项目的环评管理,保留这些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这些项目既包括“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的燃煤火电、钢铁、电解铝项目,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核与辐射项目,对生态影响突出的水电、有色矿山开发、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等,也包括涉及重金属排放的新建和扩建铜、铅、锌冶炼项目,以及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等。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合理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编制范围,简化、减少部分环评审批项目,并将对环境影响小、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审批方式进行调整。

  这位负责人指出,我国正处于环境敏感期和矛盾凸显期,近年来因建设项目环境问题引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环境影响评价越来越受公众和媒体的关注。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对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三公开”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规范了全国环保系统的环评信息的公开方式、范围、内容,为进一步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推进环评公众参与,促进环评管理民主决策打下坚实基础。《指南》从四个方面加大了环评信息公开力度:一是公开环评报告书(表)全本,使公众能够获得环评文件(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的全部信息,有利于在项目审查过程中更充分地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公开政府承诺文件。将地方政府在环评中做出的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承诺文件全文公开,使公众能够对政府兑现承诺情况实施社会监督,更好地约束政府履行职责。三是公开批准和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全文。方便公众获取环保部门做出的审批决定的详细信息,有利于公众监督环保部门依法、科学、公开、廉洁、高效地履行环评审批职责。四是公开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包括资质受理、审查、批准全过程公开;所有环评机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技术人员、诚信纪录全部公开;对违规环评机构及人员的处理信息全部公开;同时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公开对环评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鼓励公众对环评机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环保部门资质管理进行监督。

  这位负责人表示,当前,在建设项目环评日常管理中,“未批先建”、擅自变更、弄虚作假等环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了环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环境保护部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汲取了近年来环评监管的有效措施,全面提出了加大环评监管的具体要求和措施,这是环境保护部推进环评审批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又一项重要举措。《通知》覆盖面广,包括了环评受理、审批、“三同时”、验收全过程,涉及环评准入、环评审批要点、公众参与、资质管理、从业行为、建设过程和事后监管等多方面。《通知》指出,要加强对环评机构、技术评估单位、从业人员监管,以规范从业行为;要在时间上、质量上保证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的环境可行性、产业结构调整的环境最优性、环境标准的可达性、环境风险的可控性和公众参与有效性得到充分论证,防止片面强调服务和效率,人为缩减审批时限;要加强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结果真实性的环评监管,维护公众环境权益。《通知》强调,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是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要建立健全技术评估专家库,向社会公开环评机构和人员诚信档案;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环节的监管,探索建立重大敏感项目环保设计文件备案制度,开展涉及环境敏感区、重污染或环境风险大、施工期环境影响大、与群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和易污染扰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要督促发生重大变动未办理重新报批手续、环保措施滞后主体工程建设进度、施工期环保措施未落实、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和区域替代等进展缓慢、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理、久拖不验的建设项目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要及时调查取证或处罚;对未达到环评批复要求、公众意见集中强烈的建设项目,在整改到位之前一律不予通过环保验收。对突出环评违法行为,《通知》提出了处罚措施,对环评从业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的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立即吊销资质;对建设项目未批已建成、未验已正式投产等突出违法行为提出“双移送”措施,除依法查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外,同时对其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相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通知》还对加大环评审批改革和职能转变的监督管理提出了要求,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简化程序和强化监督的原则,切实加强环评宏观管理,突出全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环评审批改革和职能转变,该下放的环评审批权限要坚决下放,下放后该管的要坚决管住管好。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遏制“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建设项目,其中,电力、石化、化工、焦炭、造纸、有色冶炼、矿山开发等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审批权限保持不变,不得层层下放。对于地方政府干预项目环评、不兑现环评承诺的,上一级环保部门要约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督促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采取区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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