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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下月实施 超用工比例需备案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下月实施

2014-02-21 15:05:12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劳务派遣用工适用岗位、用工比例是多少?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有哪些义务?陕西省将如何推进暂行规定的实施?2月20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对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范围

  被派遣劳动者仅限三种岗位

  3月1日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正式实施。按照《规定》,被派遣劳动人员也应享受社保。

  新修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辅助性岗位如何确定?

  “《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要通过民主程序来确定辅助性岗位的范围,即用工单位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楚瑞秦说。

  比例

  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超用工总量的10%

  按《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

  “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尽快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楚瑞秦说,对于中央驻陕及省属企业,如果一旦超过比例则需将调整用工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市属以下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待遇

  被派遣劳动者和正式员工同工同酬

  此前,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的待遇大多不如合同工,而在下月起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对此给予纠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暂行规定》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机构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机构应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用工单位不得在派遣期限届满前,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机构。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保险

  被派遣劳动人员也应享受社保

  根据《规定》,被派遣劳动人员也应享受社保。《暂行规定》中明确了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参保地区、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具体规定为,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机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机构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楚瑞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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