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拿肿瘤这个病来举例,记者调查后发现,形成“过度诊疗”的动因有多种,除了医院的“创收”,有些情况下,医院的过度医疗也属无奈,或者说是对病人家属感情的“顺水推舟”。“有的病人家属想尽孝道,明知没希望治的,但苦苦哀求,似乎见死不救是大逆不道。”西安一家大医院医生坦言,“我跟他们讲明,钱就是扔水里啊,病人的子女却说,只要有1%的希望,我们凑钱也要治。”在医患矛盾紧张的当下,医务人员规避不必要的医疗损害责任,不能不说也是形成“过度诊求”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位大医院的医生说:“谁也不想吃官司,宁可治了,也不要被病人家属怀疑没尽力。”
近年来,过度医疗的问题成为影响我国医疗行业发展和社会福利发展的突出问题。针对此,我国2010年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首次直指“过度医疗”患者维权终于有法可依。而记者采访了解到,法律条款表述模糊,实践中几乎起不到应有作用。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冯卫国分析说,《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但其中“不必要”三个字,“是典型的立法语言,在现实层面,它太宽泛和模糊,至于哪些检查是不必要的,这完全不是病人和医生能认定的。”冯卫国呼吁,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细化界定“过度诊疗”的可操作条款。(三秦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