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其中,对于《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予以了修改。
据了解,此次我省对《陕西省禁止早婚早育规定》(1992年4月6日发布,2011年2月25日修改)等1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等6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并对《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1995年6月3日发布,2011年2月25日修改)这1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
据了解,此次修改的《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对原规章并未进行大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实施细则》指出,探望父母时,如父母不在一地而去两地探望的,按路程远的一地报销往返路费。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指同一市、县),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给予当年探亲假期,但可以发给规定探亲假期的工资和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休产假以后团聚超过半年以上的,则按病、事假处理,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职工因病到配偶工作地点看病、休养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但可以发给规定探亲假期的工资和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病假超过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照常发给本人的标准工资和固定收入、保留工资、副食补贴。
废止的10件省政府规章
1.陕西省开发建设神府榆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1990年4月6日发布)
2.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1990年11月17日发布,2011年2月25日修改)
3.陕西省限制痴呆傻人计划生育试行办法(1991年12月31日发布,2011年2月25日修改)
4.陕西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1992年1月7日发布)
5.陕西省禁止早婚早育规定 (1992年4月6日发布,2011年2月25日修改)
6.陕西省人造景点管理办法(1997年11月6日发布)
7.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2000年7月18日发布)
8.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2000年11月6日发布)
9.陕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2006年7月12日发布)
10.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日发布)(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