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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新修订请您提意见

将特别扶助失独家庭 晚育可获得更多假期

2014-07-16 16:31:19

来源:三秦都市报

   政府职责

 
  增加打击溺、弃女婴
 
  在政府职责中,除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等常规任务,特别增加“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内容。经费保障方面,增加“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捐助”。
 
  计生服务
 
  增加孕前产前检查、母婴保健
 
  关于卫生计生部门职责条数变化不大,但内容上有诸多调整。比如在原来“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基础上,要求“提出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及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机制”,在计生服务工作,原有的生殖健康内容被扩充到开展孕前产前检查、母婴保健等方面。
 
  扶贫
 
  把计生贫困家庭列为优先帮扶对象
 
  特别增加财政部门、扶贫部门职责内容。要求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日常管理、技术服务和解决计划生育奖励优待、脱贫帮困等问题提供经费保障。应把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列为优先帮扶对象。
 
  流动人口
 
  享受均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增加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明确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实行流出地和现居住地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负责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与户籍地人口享有同等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奖励优待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处罚
 
  公职人员超生处分后五年内不得晋升
 
  此次修改稿,在“违纪处分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及村(居)委会组成人员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基础上,再一次提高了处罚力度。
 
  增加规定“因违法生育给予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及村(居)委会组成人员,从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级别,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提名和担任、当选各级各类社会职务,已经担任、当选的应当由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予以解除、罢免。”
 
  范围
 
  增加多种情况可生二胎
 
  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修改稿一些表述也随之改变。例如,以前关于再生育条件表述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现改为“夫妻一方”,原文中“烈士的独生子女”可再生育表述也被删除。
 
  涉及到再婚夫妇,如有一方是独生子女,在三种情况下,也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较原来范围拓宽。包括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是独生子女,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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