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频道  »  国内新闻

两部门联合印发裁审衔接意见 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

2022-02-28 16:09: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28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近日,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部署,落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以下简称《意见(一)》),这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又一重要举措。

  《意见(一)》规范了调解协议后续程序性保障,完善了诉裁调对接机制,明确了终局裁决范围,确立了仲裁证据的司法审查规则,有利于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提高调解协议履行率,有利于提高仲裁终结率,高效便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细化了有关法律适用标准条件,有利于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促进裁审法律适用统一,有利于培养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自觉守法用法意识,提升仲裁、司法质效和公信力。

  下一步,两部门将把落实执行《意见(一)》作为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常态长效的重要内容,通过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建立裁审信息比对制度等方式,推动意见规定全面落实、裁审衔接机制不断完善,为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

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发﹝2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要求,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现就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经仲裁审查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依法就协议内容中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事项申请仲裁。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二)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

  (三)当事人在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二、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

  四、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六、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七、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提交仲裁中未提交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

  八、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下列情形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四)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仲裁或者诉讼、终结仲裁或者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九、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否认在仲裁程序中自认事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十、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一)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

  (三)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四)工伤医疗费;

  (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

  (八)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九)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十)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十一、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案件应当作出非终局裁决。

  十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不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分别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非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审理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必须以非终局裁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案尚未审结的,可以中止诉讼。

  十三、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用人单位主张终局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十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当事人对部分终局裁决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事项出具调解书;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事项进行审理,作出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

  十五、当事人就部分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十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及相关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当事人主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十七、对符合简易处理情形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条规定,已经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作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已经生效的仲裁处理结果确有错误,可以依法启动仲裁监督程序,但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除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处理结果后,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十九、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一、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1日

  • 相关阅读
  • 中国科学家破译控制水稻种子活力的“遗传密码”

      我国科学家破译控制水稻种子活力的“遗传密码”  ◎本报记者 陆成宽  通过对不同活力的、经人工老化处理的水稻种子进行转录组和广泛靶向代谢谱的比较分析,中科院植物所的研究人员发现,这种不同的种子活力可...

    时间:03-01
  • 增长14.2%!2021年我国研发经费支出27864亿元

      本报记者 刘 垠  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初步核算,全年国内生产总值1143670亿元,比上年增长8.1%。  值得关注的是,创新投入持续增大。2021年,...

    时间:03-01
  • 内蒙古包头市公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23例)行程轨迹

      2022年2月28日12时至14时,包头市新增1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病例23,高新区),系病例7的密切接触者,通过核酸检测并经市疾控中心复核结果呈阳性,经专家会诊,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普通型。目前已转运至包头市第...

    时间:03-01
  • 进出呼和浩特市 需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绿码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目前,呼和浩特市共有公路查验点52处(其中城区主要出口12处,旗县区重点出入口17处,县域间23处),4个货车专用通道(G6毕克齐收费站、G5901昭君收费站、G5901郭...

    时间:03-01
  • 28日天津新增4例阳性感染者 均为集中隔离点筛查发现

      记者从市防控指挥部获悉,2月28日0时至24时,天津市报告4名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人员样本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均为集中隔离点筛查发现,已转运至市定点医院。另有2例此前报告的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均为轻型)。...

    时间:03-01
  • 北京拟叫停面向学龄前儿童培训教育移动应用 专家解读

      学龄前教育在线化趋势该严控了  北京拟叫停面向学龄前儿童培训教育移动应用 专家解读  □ 本报记者 陈磊  近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

    时间:03-01
  • 地方立法对未成年人医美作出限制

      修改法律管管未成年人医美  地方立法对未成年人医美作出限制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高中读高二的明慧(化名)有着一双美丽的大眼睛,在同学眼中,这是“天生丽质”,但她...

    时间:03-01
  • 完善立法保障养老保险“全国一盘棋”

      完善立法保障养老保险“全国一盘棋”  今年1月起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消息显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养老保险从今年1月启动实施全国统筹。  养...

    时间:03-01
  • 为母亲河永续东流构筑立体法治屏障

      为母亲河永续东流构筑立体法治屏障  长江流域法治守护的“湖北作为”  图为襄阳市公安民警在汉江边开展巡防巡控。 李杨 摄   □ 本报记者 刘志月  随着工作人员打开车辆后挡板,600斤鱼苗欢快地游向汉江...

    时间:03-01
  • 破除司法旧观念:羁押方式变更,涉案人命运因此改变

      羁押方式变更,涉案人命运因此改变  安徽检察深化改革破除“构罪即捕”“一押到底”司法旧观念  ● 检察机关随时跟进案件办理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羁押必要性,就会提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时间:03-01
免责声明:本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转载图片、文字之类版权申明,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