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共涉及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3方面共9项具体政策。其中多项外汇便利化政策前期已在部分省市试点,通知发布后,这些政策将推广至全国。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有序的思路积极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次通知涵盖投资、融资、支付等一揽子便利化政策,综合体现外汇管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引资稳资导向。
在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通知取消外商直接投资(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可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相关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登记手续。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取消FDI前期费用登记,将降低境外投资者“脚底成本”,提高资金效率,助力加快投资落地。
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本次通知明确,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此前,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已在19省市试点,运行良好,通知将此项政策进一步推广至全国实施。
此次通知对跨境融资外汇管理进行了进一步优化。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境融资实行宏观审慎管理,企业借用外债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而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处于初创期,净资产较小或尚未盈利,按相关规定难以跨境融资或融资规模有限。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支持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目前,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等17个省市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省市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则可以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本次通知明确,将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政策发布后将有利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增加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进步。”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 人民日报 》( 2025年06月19日 0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