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跨省污染环境案,该案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后,被告人及被告单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与生态赔偿责任,既彰显了司法对环境犯罪的严惩态度,也有效推动了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浙江某公司主营有色金属冶炼及金属废料加工业务,胡某系该公司实际管理人兼总经理,施某系该公司厂长。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间,胡某明知朱某(另案处理)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仍以每吨750元的价格,指使施某将公司产生的700余吨铝灰渣交由朱某处置。朱某将这些铝灰渣运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等地,其中部分经姚某(另案处理)、吴某(另案处理)引导,被非法掩埋于新罗区苏坂镇某村。2022年6月9日,该倾倒点被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现场查获的铝灰渣及污染混合物总计达8501.25吨,经检测确认为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48类危险废物。
2025年6月6日,检察机关以犯污染环境罪对浙江某公司、胡某、施某提起公诉;6月18日,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浙江某公司与相关涉案人员共同支付危险废物处置、清理转运、生态损害赔偿等费用共计701万余元。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单位浙江某公司,被告人胡某、施某均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浙江某公司自愿承担701万余元生态损害赔偿等费用,公益诉讼起诉人与浙江某公司就相关事宜达成调解协议,701万余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浙江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铝灰渣,其行为已严重污染当地土壤、水资源和大气,破坏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且对居民身体健康构成威胁,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胡某作为该公司实际管理人、被告人施某作为该公司厂长,对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铝灰渣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二人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被告单位浙江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胡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施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不仅是生态理念,更是司法实践中必须坚守的底线。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具有不可替代的公共属性——土壤一旦被重金属污染,可能需要数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逐步恢复;水资源遭受破坏,不仅影响农作物生长,更会直接威胁群众饮用水安全;大气污染则会引发连锁性的生态问题,破坏生物多样性。这些损害往往具有隐蔽性、滞后性和不可逆性,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即便投入巨额资金,也可能无法完全恢复到原有状态。
本案中,浙江某公司为降低成本而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看似“节省”了企业开支,实则将生态环境代价转嫁给了异地群众,既破坏了当地土壤、水源等生态资源,也损害了居民的生活环境与健康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此案作为典型的跨省污染环境案件,涉及浙江、福建两地的污染源头追溯、危险废物处置协作、生态损害责任划分等复杂问题。采用调解方式化解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纠纷,既能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快速确定生态修复资金的支付责任与期限,避免因诉讼程序冗长导致污染持续扩散,让生态修复资金能够在短时间内足额到位,为后续危险废物清理转运、土壤修复等工作争取到宝贵时间,也能促使违法企业更深刻地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被动接受处罚”转变为“主动承担责任”,进而从根源上树立“生态责任是企业生存发展基石”的意识。
(陈立烽 陈燕冰 曹晓丹)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