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姚相) 从5月18日起,凡在商洛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必须明码标价,否则,都将受到处罚。这是市物价、建设、工商、房产部门5月17日召开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座谈会透露的信息。
据悉,我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将按照陕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执行,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严格按照《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正式样式)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签》(样式)的标示内容进行,开发经营企业不能任意标示。商品房销售标示价格为一次性价格,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其它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也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商品房经营者在标价时,不得使用误导性、不明确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不得利用虚构价格、虚构降价、虚假优惠、虚假折扣、虚假特价、虚假代销或者采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商品房经营者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每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为了切实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市物价、建设、工商、房产部门将在近期开展监督检查。市物价等部门诚请广大购房者监督,如发现有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及价格欺诈的行为,请拨打12359价格举报电话,物价等部门将及时受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