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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夫妻每月补助标准提高

2014-11-20 09:30:09 来源:

  商洛日报 - 商洛之窗讯 (记者 左 京)近日,省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五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14年起,不分农村和城镇,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年满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仍按农村每人每月800元,城镇每人每月1000元。
  《通知》要求,在医疗、养老保障方面,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可以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置在敬老院生活。农村失独家庭夫妇安置在敬老院生活,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直接拨付敬老院。失独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后,已享有的社会福利政策继续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的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并免除相关费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可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

编辑:崔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