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丢失、篡改接受临时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四)不按规定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12、救助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如何处理?
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县区民政局停止救助,责令退回违规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13、此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7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