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实习生 杨阳 记者 刘占良)近日,市纪委、组织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安全局、司法局等8部门联合出台《商洛市政法干警执法错案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规范政法干警执法行为。
《办法》规定,政法干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获取证言,或者在调查、勘验、检查、鉴定中故意隐瞒事实、遗漏重要物证、造成处理结果错误的;包庇、放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故意使无罪人受到刑事追究的;错误采取刑事、行政强制措施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局委会做出错误决定的;其他故意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应当追究执法错案责任。
政法干警在执法办案中,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应当批准回避而不批准回避或拒不执行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越权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款物,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款物、孳息的;妨碍诉讼、致使当事人人身受到严重伤害、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的;违背组织决议制作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延误或超期限办案,造成重大影响的;不确认、不赔偿、不兑现司法赔偿的;遗失或者损毁案件材料,造成案件无法处理或影响重大的;其他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违法办案责任。
《办法》还对执法错案、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定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