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日报讯 近日,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商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审定稿)》。该办法出台后,将有效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
据悉,由于欠薪原因复杂、讨薪维权艰难、监督力量薄弱等原因,建设领域一直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高发区,每至年末岁首,欠薪投诉高发,农民工讨薪上访、堵门堵路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引发治安案件。据统计,2009年至2012年,我市劳动监察机构分别追发农民工工资256万元、451万元、793.47万元和5365.95万元,数额成倍增长,欠薪屡禁不止,形势日趋严重。为此,市政府以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为着力点,及时研究制定该办法,从制度上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由施工企业按新开工项目合同价款相应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预存到人社部门制定的银行专户,其本金和利息专项用于出现特殊情况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过程中,人社部门接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需会同建设、工程主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并向施工企业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施工企业或承包人逾期未支付拖欠工资的,人社部门将按照确认的拖欠数额向施工企业和开户银行下发《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开户银行将应支保证金拨付给施工企业,并在人社、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办法明确,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核准,向施工企业出具《保证金返还通知书》,施工企业持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办理保证金返还手续。
办法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定期督促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台账;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建设部门提供保证金的预存凭证,对未能提供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市政府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