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日报讯(张溢)日前,我市出台了《反腐败协调小组查办案件协调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审计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腐败案件的移送工作,促使查办案件组织协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办法》明确了反腐败协调小组各职能单位在查办案件方面的职能,规范了组织协调、线索移送、督查督办、奖励惩处和宣传教育等职责。《办法》规定,协调小组在查办案件方面具有排查全市反腐败重点案件、对重点案件的查处力量进行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重点案件的疑难问题的职能。实行重点案件线索报送制度,要求各成员单位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排查的重点案件线索上报,没有案件线索的成员单位实行零报告制度。实行案件排查制度,每季度排查一批重点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和办案力量统一调配制度。对排查的重点案件由协调小组负责人召集有关成员,研究落实办案单位和案件负责人。包案领导根据办案负责人的汇报指导办案工作,并排除阻力保证办案顺利进行。同时,实行大要案专案制度,对查办的大案要案和使用“两规”“两指”的案件,由协调小组商办案单位组建专案组,抽调有力人员重点查办。
《办法》规定,成员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承办的案件线索,必须在结案后一周内将材料报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管辖交办。同时,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全市重点案件、其他大案要案的查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督办,及时掌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及时综合分析。对查办重点案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办案单位及有功人员,建议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办案中徇私舞弊、徇情枉法、贪赃枉法、违规使用办案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办案人员,督促有关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