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明确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重点和要求。
扩大权能是基础。《决定》的一个亮点,就是进一步扩大了土地的权能,不仅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而且赋予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平等的地位和相同的权能。《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这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
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是治本之策。现代市场经济是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经济,要求各类要素平等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也不例外。多年来,一些地方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改革探索,取得了重要进展,为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能奠定了实践基础。
坚持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决定》提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指明了方向,为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政策依据。
严格用途管制和用地规划管理。《决定》强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以严格用途管制、符合用地规划为前提。建设用地具有较强的不可逆性,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既要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也要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实行用途管制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这是确保土地利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根本途径,是统筹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重要举措。无论是国有建设用地还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都要遵守用途管制和用地规划。 (未完待续)